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定点医药机构注意:新规下“拒不配合调查”将面临暂停结算
发布时间:2026-04-23 18:20:36    来源:办公室

  对于青海省的定点医院和药店而言,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》带来的最大变化之一,是“拒不配合调查”的认定与后果。新规第十六条详细列举了8种“拒不配合”情形,包括拒绝进入现场、清除历史数据、组织串供等,一旦触犯,医保经办机构将依要求暂停结算医疗保障基金(第十七条),直至配合调查为止。

  监管升级:从“事后追款”到“事中阻断”

  青海p站 基金监管处处长李顺表示,此前监管多侧重于事后追回违规资金,而新规赋予了行政部门在调查涉嫌骗保期间“暂停拨付”的强力手段。这相当于给基金安全加了一道“安全锁”,能有效防止涉案机构在调查期间继续套取基金。对于正在住院的参保人,新规第二十条也明确了保障机制:决定作出前已在院的参保人,本次住院合规费用仍可直接结算,确保患者不受影响。

  按病种付费(DRG/DIP)监管更精准

  《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三条、第三十五条专门针对按病种付费模式下的违规行为进行了界定。青海省作为医改试点省份,正在全面推进DRG付费改革。新规明确,“高套或低编病种编码”(即把轻病报成重病以获取更高医保支付)属于违法行为。基金损失的计算方式也更为科学,可采用“应当编入与实际编入病种支付标准的差额”来认定,这解决了以往按项目付费监管模式下的模糊判定。

  青海实践:智能监控的“事前提醒”

  结合《实施细则》关于信息化建设的要求,青海省已建成的智能监管平台将发挥更大作用。例如,当医生开具超量药品(疑似倒卖)或试图高套病种时,系统会进行事前提醒。新规实施后,医疗机构若故意绕过或关闭这些提醒系统,可能被认定为“提供虚假情况”。建议各定点机构尽快升级HIS系统,确保与医保智能监控系统无缝对接,避免因技术原因导致的违规。

  《实施细则》的落地,标志着青海医保基金监管向“更加精细化、更加法治化”转变。对于定点机构而言,合规经营、主动配合监管、用好智能系统,才是长远发展的唯一路径。